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于8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8月1日实施。本办法对其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同时对分类管理的概念作了规定。本办法还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关于企业分类,本办法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的要素作了规定。关于产品风险分级,本办法对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的要素作了规定。关于检验监督管理,本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第十九条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条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一条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二条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第三十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三)企业分类评定信息;   (四)企业的信用记录;   (五)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   (六)日常监管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分类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公布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1号令)同时废止。 解读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在2009年5月26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3日正式公布。《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共六章,分别为:总则、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计62条条款,较《原规定》增加了30条,内容更加严谨,责任更加明确,处罚措施更加严厉、具体、有法可依。 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1、《新规定》第十七至第十九条对认证机构监督检查获证企业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要求与规定。“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原规定》未做出要求。 2、《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期为5年。同时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原规定》中没有对有效期进行规定,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 3、《新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合法运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 4、《新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认证证书变更的申请做出了规定:当获证产品命名方式、产品型号、关键元器件及规格和型号、生产企业地点、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按照《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 5、《新规定》第二十六条将“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列为“注销认证证书”情形之一;第二十七条将“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由“注销认证证书”调整为“暂停认证证书”,将“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列为“暂停认证证书”情形之一;第二十八条将“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和“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列为“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之一。 6、《新规定》增加了3C认证标志的图案示例。 7、《新规定》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由原2条增至15条,规定了监督管理程序,明确了各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增加了对生产企业的主动召回责任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8、《新规定》第五章“罚则”由原来的5条增加至11条,处罚措施更加具体、严厉、有法可依。 《新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新规定》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中增加了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国家认监委、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在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了单位或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色列拟修订玩具机械和物理性质标准 以色列6月2日发布了G/TBT/N/ISR/314号通报,标题为:玩具安全性:机械和物理性质。该通报第1次修订强制标准SI562第1部分。对上市的承载儿童的电动玩具增加了新要求:控制玩具速度的装置是必须的,以防止因加速而翻倒。修订标准要求在销售玩具时该装置应当在锁定位置。修订还要求关于由成人去除锁定的特别警示和说明。修订增加了所采纳欧洲标准EN 71-1:2005中不具备的特性。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在官方公报的政府公告部分发布后60天。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主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主办: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玩具专业委员会

编辑出版:《玩具世界》杂志社
地址:上海长寿路97号世纪
      商务大厦11楼

邮编:200050
电话:021-62992796
13004133440(邹先生)
传真:021-62992796
网址:http://www.toysworld.com.cn
Email:toysworld@toysworld.com.cn
   wwb@toysworld.com.cn

名誉社长:彭德骏
社长、总编辑:王文璧
编委会:王文璧、邹文昭、徐冠东、蔡杰臣、王汝百、林彬、袁福祥、朱巧观、顾雪良、吕春根、王丹菁
主编:吕春根
美术编辑:许静文 曾冰玲
英文编辑:郑权臻

深圳经营中心:深圳市新闻路一号中电信息大厦2401室A18信箱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2947268 82947368
传真:0755-82947218
Email:toysworld520@sina.com
澄海办事处: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展览中心
邮编:515800
电话:0754-85827288(王先生)
传真:0754-85827388

协办:
中国玩具产品认证委员会
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省玩具协会
北京市玩具协会
上海市玩具协会
福建省玩具协会
深圳市玩具行业协会
广州玩具和礼品行业协会
广东省东莞市玩具协会
江苏省常州市玩具协会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玩具协会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玩具商会
浙江省义乌市玩具行业协会
浙江省云和县玩具行业协会
福建省安海玩具同业协会
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汕头)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4007
国内统一刊号:CN31-1287
广告经营许可证:3100720050011
定价:20.00元(含邮资)
港币30.00元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30145号
版权所有 © 2002-2005  玩具世界
  主办单位:《玩具世界》杂志社
E-mail:toysworld@toysworld.com.cn